簡單愛微型保單簡介(PDF)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一)投保年齡:15足歲~75歲。
(二)保險期間:1年。
(三)繳費方法:年繳。
(四)保額限制:上限30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要被保人資格限制:

須為同一人且限經濟弱勢民眾,另須提供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 具有原住民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份,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 屬於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六)投保方式:

本險以集體投保方式辦理,透過代理投保單位進行集體投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須達5人以上。「代理投保單位」係指代理要保人訂立本契約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須具有法人人格及成立至少二年以上,但公私立學校及鄉鎮市公所不在此限。
    2. 與要保人間須具有以下連結關係之一:
      (1) 雇主與其員工關係。
      (2) 依法成立之合法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與其成員關係。
      (3) 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或放款機構與其債務人關係。
      (4) 依法設立之學校與其學生關係。
      (5) 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與其服務對象關係。
      (6) 鄉鎮市公所與其戶籍居民關係。
      (7) 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與其成員或該團體服務對象關係。
      (8)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與其會員或成員關係。
與本公司有合約關係之代理人、經紀人公司(詳見本公司官方網站招攬人專區),皆為本公司之行銷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