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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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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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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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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同一人且限經濟弱勢民眾,另須提供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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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公司有合約關係之代理人、經紀人公司(詳見本公司官方網站招攬人專區),皆為本公司之行銷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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