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疾病住院給付附約(附一):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若繼續交付保險費,則本附約之效力繼續至已繳保險費到期日為止。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2. 意外傷害醫療給付附約(附二):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若繼續交付保險費,則本附約之效力繼續至已繳保險費到期日為止。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3. 意外傷害死亡給付附約(附三):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若繼續交付保險費,則本附約之效力繼續至已繳保險費到期日為止。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4. 家庭傷害保障附約(附四):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5. 住院醫療給付附約(附五):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6. 新傷害死亡及殘廢給付附約(新附六):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7. 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附七):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8.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附約(附八):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經本公司同意,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之始期,附約繼續有效。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9. 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附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10. 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附約(附1C):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11. 新住院醫療給付附約(附1F)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12. 新傷害醫療給付附約(附1G):
    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13. 多保倍傷害保險附約(附1L):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並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14. 新傷害死亡及殘廢給付附約(99),(附1M):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時,本公司不予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