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資產撥回可能由本委託投資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2.計畫:
(1)每月資產撥回機制:若該月基準日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新臺幣9.00元時,每單位撥回金額為新臺幣0.042元;若該月基準日單位淨值小於(不含)新臺幣9.00元時,則每單位撥回金額為新臺幣0.036元;若該月基準日單位淨值小於(不含)新臺幣8.00元時,則不撥回。
(2)季度加碼資產撥回機制:於每年3、6、9及12月,若該月基準日之單位淨值扣除每單位撥回金額新臺幣0.042元後之單位淨值大於(不含)新臺幣10.30元時,則該月季度加碼之每單位撥回金額為新臺幣0.05元;若該月基準日之單位淨值扣除每單位撥回金額新臺幣0.042元後之單位淨值小於或等於新臺幣10.30元時則無。
3.給付方式:
(1)資產撥回方式:現金撥回。
(2)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3)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8日,遇例假日順延。(首次委託投資資產撥回基準日為第一筆投入基金存入本委託投資帳戶之次月8日,遇例假日順延。)
(4)資產撥回計算日:資產撥回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5)資產撥回付款日:應於實際收受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日後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4.調整機制:若市場經濟環境改變、發生非預期之重大事件、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或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或利得產生重大變動,得依復華投信與本公司所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含增補契約書)約定,經本公司及復華投信雙方書面或電子郵件同意後調整(包含上調或下調每單位撥回資產金額)。
委託復華投信之投資資產價值低於500萬元時,將不進行資產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