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問與答
本保險給付計有死亡、身心障礙、退伍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等五項。
一、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
二、服役滿5年者,可領取退伍給付,依其基數和俸級核計退伍給付。
退伍給付基數計算如下:
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三、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五、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退伍給付基數計算如下:
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依軍人保險條例之規定,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被保險人於軍人保險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Q6: 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作戰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十個基數。
※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八個基數。
※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重機障:給付六個基數。
前項所列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志願役官兵參加軍人保險,其保險年資滿一年,於子女滿三歲前,奉准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志願役官兵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二、增給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志願役官兵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二十計算,發給、計算方式同前項辦理,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三、申請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包括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前後者,自該日起之日數依前款規定按比例計給。
四、志願役官兵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