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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審閱期
審閱期
提供保戶之條款樣張是否須收回?
條款樣張上載有供保戶簽名以確認保險公司提供審閱之部分應予回收存查,其餘部分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收回。
審閱期間之計算是否可以「時」定其期間?(亦即審閱期間不得低於72小時),又不得低於三日之計算方式為何?
1. 因自律規範已明定以日計,故仍以日計。
2. 依民法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並計算至末日之終止,是保險公司於9月1日提供審閱,則最快可於9月5日(含)起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若同一要保人同時投保2份不同險種之壽險,或投保壽險主約 + 壽險附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是否可載明2份商品名稱而僅簽一份?
1. 以二份以上保單出單,因其契約關係各自獨立,故仍應分別填寫聲明書以證明保險公司已提供審閱。
2. 保險公司若僅以一份保單出單,聲明書則填寫一份即可。
若同一要保人,同時投保二份相同險種之壽險(例如:父母為不同之子女投保同一險種),是否可簽一份聲明書?
雖是同一要保人但會有二份保單,所以一定要簽二份【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聲明書填寫後其有效期限為何?(亦即要保書申請日-聲明書日期最少等於4天,最多不可超過幾天?)
無有效期間之問題,保險公司在要保人每次投保前都要提供保單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
要保人於3日內完成保單條款樣張審閱且提出要保申請時,是否可受理其投保?
要保人自行聲明放棄審閱或提前完成審閱並無不可,但須請要保人於確認聲明書上自行填寫下列類似內容:本人確已瞭解本契約內容,自願提前簽定本契約。
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之商品名稱,是否客戶僅需填寫可供辨認之商品名稱(中文簡稱或商品英文代號)即可?
以填寫該險種之中文全名為原則。
契約生效後,辦理契約轉換(轉換前後契約生效日相同)時,是否有審閱期之適用?
契約轉換不適用契約審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