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期保險費
保險費入帳作業流程
1.受理保戶繳納款項
2.檢核繳納金額與應繳資料
3.檢核金額是否正確
●金額不符 -> 4.通知保戶、處理短繳或溢繳差額保費 5.入帳 6.列印送金單 7.寄送送金單
●金額正確 -> 4.入帳 5.列印送金單 6.寄送送金單
保費應繳日起算三十天內仍得繳費。
1. 如果是本公司一年期健康險附約,續期保費是依續保當時的年齡計收,所以保費金額會有不同。
2. 如將保單紅利用來抵繳保費者,保費金額即隨紅利而調整。
3. 另綜合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附約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證續保期間內契約仍有效且連續三年未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於次年度按該被保險人當時年齡之表定費率的50%減收其保險費一年,嗣後每連續三年未申領保險金者,於次年度再按該被保險人當時年齡之表定費率的50%減收保險費,以此類推。
填寫「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並檢附授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存摺面頁影本後,逕寄本公司辦理。授權人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需重新填寫「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惟在帳號未完成更改前,仍會由原帳號轉帳繳納保費。
終止授權保費轉帳,需填寫「終止授權保險費/息自動轉帳付款通知書」,除簽名外,尚需加蓋存摺之原留印鑑章,並於保費應繳日起算45天前寄達本公司始生效力;逾期通知者,自次期保險費應繳日始生終止授權之效力。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即是目前保險業之繳納保費收據。
請填寫「信用卡繳付保險費授權書」,逕寄本公司辦理。續期保險費採信用卡繳費,無法享有集體彙繳優惠及金融機構轉帳優惠折扣。為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之規定,自即日起,本公司保戶新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付之款項以「保險費」為限,不包括「保單借款利息」(申請更改信用卡有效期限者,視同新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交續期保險費保戶之應繳保單借款利息,本公司將另行依保險費約定繳費別(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寄發郵政劃撥繳款單供自行繳交保單借款利息使用,相關保戶除郵政劃撥外亦可採匯款或郵寄支票等方式繳費。
非金融機購轉帳保戶,如欲自行利用各銀行金融卡在全省具有跨行轉帳功能之ATM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轉帳繳交續期保險費/息,請轉入本公司列印於「繳納通知單」上之各保單專屬虛擬帳號,行庫代號:004( 臺灣銀行 );轉帳帳號:( 4399xxxxxxxxxx) ( 註:跨行轉帳須自行支付轉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