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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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信箱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本公司之蒐集目的在於行銷(包括金控共同行銷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爭議處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核貸與授信業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財產保險/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授信業務/徵信/其他金融管理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資料表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 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 對象: 本公司、本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通匯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再保險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4.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本公司依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六、本公司現行保險商品與服務,未有意圖針對歐盟市場進行提供與推廣,亦未於歐盟地區設立服務據點,非受GDPR重點影響之對象,僅基於管理需要,鑑別網路用戶來源是否為歐盟地區,並不會利用於影響用戶決策行為之分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