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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務單位於每月發放被保險人薪餉時,編列「軍人保險費單位統計表」、「軍人保險費解繳單」、「軍人保險費扣繳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本公司。
2. 被保險人繳費滿三十年免繳自付保險費人員,應於名冊標註欄註記「免繳保險費之符號」。
3. 保險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匯繳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