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
>
其他公告
>
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為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5條第2項:「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之規定, 自即日起,本公司保戶授權以信用卡繳付之款項以「保險費」為限,不包括「保單借款利息」。授權以信用卡繳交續期保險費保戶之應繳保單借款利息, 本公司將另行依保險費約定繳費別(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寄發郵政劃撥繳款單供自行繳交保單借款利息使用,相關保戶除郵政劃撥外亦可採匯款或郵寄支票等方式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