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自民國39年6月接受國防部委託代辦軍人保險業務。
民國96年7月1日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更名為臺灣銀行人壽保險部。
民國97年1月2日配合政府金融政策,臺灣銀行人壽保險部自臺灣銀行分割改制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成為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子公司,繼續代辦軍人保險相關業務。
(一)軍人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二)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業務章則之研擬。
2、業務技術之設計。
3、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記。
4、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
5、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
6、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
7、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
8、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9、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之建置、保管及運用。
10、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11、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