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係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避免因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險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A: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其特色為低保障、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易懂,提供經濟弱勢民眾基本身故及失能保障,避免遭受突發事故對家庭經濟造成嚴重衝擊。
A: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1~11級失能)
A:本險採集體投保方式,首次投保人數需達5人以上;經濟弱勢民眾可透過代理投保單位進行集體投保。
A:15足歲至75歲。
A:保額上限50萬。(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A:保額30萬為例,每年保費192元;微型保險為商業保險,保費以自付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