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
服務對象
臺銀人壽下列保險商品有效契約之被保險人▸
1. 人壽保險
(但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壹百萬元以上者)
2. 健康保險
3. 年金保險有效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4.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
5. 旅行平安保險
6. 新人身傷害保險 (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伍百萬元以上)
7. 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有效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每一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伍百萬元以上)
服務地區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的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區域。
服務項目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對象於服務地區,連續旅行或出差不超過90天之期間得享下述服務▸
項次 |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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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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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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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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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件處理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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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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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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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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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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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事件處理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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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限額
就每位服務對象每次之單一事件所負之處理費用限額如下▸
ID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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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緊急醫療轉送、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轉送回國及當地禮葬 | 美金50,000元 |
2 | 親友探視(限一名) | 來回經濟艙一張以及其他必要之陸面運輸工具 |
3 | 隨行未成年子女返國:單程經濟艙機票一張 | 單程經濟艙機票一張 |
4 | 復原期間住宿費用津貼 | 每日以不超過美金250元,每位會員每次事件最高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1,000元為限 |
5 | 後事安排(限一名) | 來回經濟艙一張以及其他必要之陸面運輸工具 |
除上述第 1 項外,就服務對象、每次單一事件總計僅於美金10,000元之限額內提供服務予服務對象
除外事項
被保險人遭遇之急難狀況係由下列原因所致者,不負任何責任▸
1.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4.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5.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6.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7.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8. 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9.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10.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11. 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12.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13. 因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所致者。
14. 任何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行為。
15. 參與毆鬥者(但自衛行為不在此限)。
免責事項▸
未經本公司委託之特約服務機構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親屬或其指定之代表人自行處理緊急救援服務事項致生之所有費用,臺銀人壽不負任何責任及補償。
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意外、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出本公司委託之特約服務機構得正常提供服務之範圍,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則前揭服務機構不需負責。
注意事項
1. 請閱讀本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詳細說明,以充分掌握您獨享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
2. 若您的保險契約有所變動時,各項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將自動進行適度調整或終止。
3. 出國旅遊時,請記得攜帶本公司之海外急難救助24小時服務專線,以利尋求所需資源。
臺銀人壽海外急難救助24小時華語服務專線電話:886-2-2326-3450
服務專線使用說明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從國內請撥:(02) 2326-3450
從國外請撥:(國外當地國際冠碼)+ 886-2-2326-3450
費用▸
1. 國際直撥電話Direct Call:
在全球各地區皆可使用國際直撥電話打至急難救助中心,請撥旅遊當地國際冠碼加上886-2-2326-3450即可。待撥通後,告知服務人員您當時所在地之電話號碼,急難救助中心會立即回撥與您聯絡。
2. 對方付費電話Collect Call:
以英語或當地語言接通該地國際臺之接線生,告訴接線生您要使用”對方付費電話Collect Call”,聯絡急難救助中心即可,該中心一定會接受付費。
利用急難救助服務電話尋求協助,若未利用前述電話尋求協助時,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其費用。
電話接通後,請表明您是臺銀人壽的保戶,並告知下列事項:
(1)您的中、英文姓名(同護照)
(2)身分證號碼
(3)出生年月日
(4)出國日期
(5)所在地址
(6)所在地電話
(7)所需救援之內容
備註
1. 本服務係無償性額外提供予保戶之加值服務,與保險契約內容無關。
2. 本公司如與特約服務機構的契約發生修改或終止時,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之權利,不另通知。
3. 本公司自112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5日之特約服務機構:香港商捷上援助股份有限公司。
4. 以上之服務說明未盡詳述部分,請參本說明頁面右上之「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詳細說明」,並以其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