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15年9月21日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代行股東會職權)私募發行普通股辦理現金增資: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即115年6月30日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每股價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十成,併衡酌本公司為臺灣金控集團核心壽險子公司,擁有唯一國營品牌價值、信用評等為國內壽險業最高評級(中華信評twAAA及S&P AA)、營運轉型成效顯著、客戶申訴品質優異及顧客滿意度達98.5%等營業利基,擬定以10元為發行價格,應屬合理。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為維持本公司股東結構之單一化,全數由本公司唯一股東「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認購。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一) 為維持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之持股比例,暨考量募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節省等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
(二) 私募額度:新臺幣75億元。
(三) 私募資金用途:增加自有資本,以提升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後之財務韌性與經營彈性,延續轉型成果。
四、其他
(一) 本案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執行,實際定價日及價格,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另召開董事會訂定之。
(二)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股票之轉讓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三) 本案為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

